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做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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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做担保的公告

  • 产品概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的实在、精确、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塑管”)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银川分行)、我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银川分行)的告贷事项供给了确保担保,详细状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举行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4年4月30日举行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请求融资归纳授信额度的方案》。赞同公司(含兼并报表规模内的控股子公司)依据2024年度出产运营活动和出资需求,向银行请求总额不超越32亿元(含现在收效的授信额度、没有回收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处包含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告贷、长期告贷、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等。公司及兼并报表规模内控股子公司在处理请求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能够彼此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授信额度;上述担保的担保目标仅限于公司、兼并报表规模内的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景象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契合有关法令和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操控准则的规则并另行实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工作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处规模及授信有用期内行使详细抉择计划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悉数与之有关的(包含但不限于授信、告贷、典当、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兼并报表规模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兼并报表规模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据等各项法令文件,由此发生的法令、经济职责悉数由公司承当。

  详细详见2024年4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我国证券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抉择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抉择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拟向银行请求归纳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2024年5月6日发表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抉择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公司2025年举行的第十二次总经理工作会抉择:赞同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向浦发银行银川分行请求开立国内信用证1000万元,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给确保担保,承当连带确保职责。2025年第十三次总经理工作会抉择:赞同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银川分行请求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共3000万元,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给确保担保,承当连带确保职责。

  ⑥ 运营规模:塑料管材及管件的出产、出售;塑料管道及节水灌溉工程的规划和施工装置;塑钢管件的制作与出售;PERT保温管的出产、出售;钢筒管的制作与出售,内热熔结环氧防腐管道、钢塑复合管、保温钢管的制作与出售。(依法须经同意的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展开运营活动)

  ⑧ 股东(持股份额):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1.05%),宁夏明辉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8.95%)。

  债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我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为我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主合同债款人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签定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HT号的《归纳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正/改变/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详细事务合同、用款请求书及告贷凭据等债款凭据或电子数据一起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款也包含债款人为主债款人实行垫款/付款职责发生的追偿权。各方在此承认,除还有约好外,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权建立前主债款人与债款人已存在的未结清事务余额应归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款规模。确保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款额为最高债款本金额(人民币30,000,000.00,大写叁仟万元整)及主债款的利息及其他敷衍金钱之和。被担保的主债款的发生期间:2025年2月11日至2026年2月10日(皆含今日) (民生银行银川分行)。

  2.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款为,债款人在自2025年2月12日至2025年7月26日止的期间内与债款人处理各类融资事务所发生的债款(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款的确认期间,即“债款确认期间”),以及两边约好的在先债款(如有)。前述主债款本金余额在债款确认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越等值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为限。本合同项下的确保规模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款,还及于由此发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含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危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定或实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款人完成担保权力和债款所发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依据主合同经债款人要求债款人需补足的确保金(浦发银行银川分行)。

  1.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期间为债款实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民生银行银川分行)。

  2.确保期间为,按债款人对债款人每笔债款别离核算,自每笔债款合同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款合同约好的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浦发银行银川分行)。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兼并报表规模内的控股子公司,其向银行请求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为正常出产运营所需。该子公司别的的股东未按照出资份额供给平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子公司运营有肯定操控权,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才能对其运营管理危险进行相对有用操控。综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发生晦气影响,不会危害股东的利益。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57,340.91万元(悉数为对公司兼并报表规模内的子公司做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5.2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践担保余额为31,745.81万元(悉数为对公司兼并报表规模内的子公司做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3.96%。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状况,无触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定败诉而应承当丢失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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